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所设定之规定,实施此种严
重犯罪者,将面临至多十年
有期徒刑乃至
终身监禁,同时还需接受
罚金或财产没收之惩罚;
倘若情节轻微者,可被判处五年以上但未满十年有期徒刑,罚金及财产没收之制裁亦无法免除。
如若在犯下该罪行之前款所述
犯罪之时,致使
被绑架人生命遭受终结或是不幸遇害,则将被施予
死刑,并同时附加财产没收之严厉惩处。
同样以
非法拘禁为目的而秘密
窃取年幼婴幼儿者,将受到与上述罪行相似之制裁。
关于此罪之加重情节,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致使被
绑架人死亡”是指在实施
绑架过程之中,因
暴力对待甚至虐待等极端手段导致被绑架人失去生命,抑或是在绑架过程中因无法承受身心压力而选择自尽的情况;
其次,“杀害被绑架人”意为在成功控制被绑架之人之后,由于未能达到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以及其他其他原因,出于恶意而将被绑架人残忍杀害的恶劣行径。
值得关注的是,若绑架者在获取赎金之后杀害被绑架者,便构成极其严重的情节,此举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规模可谓深远。
因此,《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为“致使被绑架
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