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债权方进行拆分为独立主体、通过合并运作方式形成新的主体或改变原有的址所却未能及时通知
债务人,导致后续
债务执行过程中出现难题时,该债务人拥有暂时暂停还款义务或对特定标的物品实施冻结保存(即“提存”)之权利。
当特定标的物品被存入指定保管机构后,其损毁、灭失等风险则需由
债权人自行承担。
在提存期限内,无论标的物品产生多少生息皆为债权人所得。
同时,提存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亦须由债权人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
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
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