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亦被称之为见面交流的权利,它专属于那些在
离婚后无法亲力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
这一权利主要涉及到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访、保持联系、会面、互动以及短期共同生活等方面。
根据相关的定义以及诸多法律
法规,我们能够知道
探视权理应包含将孩子接离原住所的权力。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频繁地将孩子接离,而应当在短暂的时间段内与之共享同一居所,同时不得违反先前就探视问题达成的协议,更不能未经授权便擅自将孩子带走。
若有人违反了这一规定,可先通过协商、调停甚至提
起诉讼的方式解决,而绝不能以个人名义去做出任何侵害另一方
抚养权益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