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通常会综合参考以下因素:
首先,根据
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进行考量,包括其侵权行为的原因、主观动机、对待受害者权利恢复的立场和态度;
其次,会关注侵权行为的手段、场所及重复频率、行为模式以及行为持续时间等具体细节;
然后,将对侵权行为导致的结果进行分析,需要评估侵权行为带给受害者的伤害既可能是短期的、长期的,也有可能是永久性的;
此外,不可忽视评估这种伤害对
受害人生理健康和日常生活、工作及学习产生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的程度。
影响力越显著,相应的
赔偿数额往往也就越高。
然而,任何赔偿都需与受害者的伤情、
伤残等级相联系,即等级越高,赔偿数额便越大;
反过来,若伤害较轻,赔偿数额则不容乐观。
尤其是当涉及到诸如植物人、瘫痪人员、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
精神损害情况之时,作为特殊案例给予适量提高
赔偿金额度的提议是必要的;
接下来,会衡量侵权
行为人的收入情况及履行责任的经济能力,主要从其身份认证、社会地位、公众知晓度、性别、年龄、职业状况、家庭环境、经济实力等众多方面进行细致排查。
在此基础上,还要权衡赔偿义务主体如个人或机构、
法人等的支付能力以及判决后执行可能面临的困难等相关事项;
最后,会考虑受诉地点所在区域的平均生活水平。
国内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明显差异性,因此在特定的贫困地区内,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或许能够填补受害者心灵创伤,同时对侵权行为人起到一定的惩戒和教育作用;
同样,在经济繁荣的地区中,只有付出数倍甚至更多的金钱,才能发挥出应有的效果。《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
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