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数项
犯罪行为均发生于法令宣判以前且仅有一位被告人同时涉及其中时,除非被判定为
死刑或无期
徒刑者外,应根据各个罪行所判处的刑期总额之下及各重刑期之中间值,适当考虑并决定实行的刑期长度。
然而,
管制刑罚的最长期限则不得超过三年,而
拘役刑的最长期限亦不应超过一年;
至于
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尚未达到三十五年时,最长期限只能超出二十年上限;
而若总和刑期高过三十五年的情况下,实施的刑期不得超过二十五年的限度。《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
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