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构成需满足如下前提:
本法律所保护的权利范畴既包括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对于借款权属的绝对保护,又涵盖了国家金融管控体系的维护。
借款,即由担任
借款人角色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对象提供,并按照预定的利率和偿还期限履约支付利息的资金运作模式。
在现如今这个经济及社会飞速发展的时代里,人们对于资金需求的渴望越来越强烈,而借款则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各大银行及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借款来协助企业进行日常的资金流转,同时也扶持企业购
买房产和实施技术设备升级改造,以此助力生产的高速发展;
此外,他们更是借助发放借款推动商品的流转,促进科技创新、文化卫生等等多个领域共同进步。
然而,正当国内的借款金融业务日趋繁荣之际,诈骗借款的不法行为亦随之滋生蔓延,且程度逐步加剧。
这种诈骗借款的行为不仅仅侵害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财产的实际拥有权益,更可能会对这些机构之外的贷款业务及其其他各类金融业务形成实质性的冲击,从而破坏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营。
因此,诈骗借款的行为不但侵害了银行等金融机构本身的借款权归属,同样也触犯了国家的借款管理规定,具有较之一般诈骗行为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
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或者超出
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
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