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所确立之原则,尽管
刑事案件满足某些严格条件下,检察院仍具有做出不
起诉决定的权力。
具体而言,以下四点为常见情况:
1.
犯罪实质上程度甚低且造成影响微乎其微者,不能被视为真正的犯罪。
在此类情形下,由于行动者仅仅是普通的
违法行为者,而非犯罪疑犯,所以检察院依法不能对其
提出诉讼请求并作出正式的起诉决定。
2.在遵循我国
刑法典规定的前提下,对于已经
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不再予以追究。
这主要源于犯罪分子对社会的潜在危害几乎消失殆尽,继续对其进行
刑事处罚亦显得无关紧要,故无需启动
追责程序。
3.对于属于特定地位的犯罪人员,可以豁免
刑罚的部分或全部,此时公安机关不能启动
立案侦查工作,检察院作为
公诉方也无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
4.当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离开这个世界时,也就随之丧失了在法律层面受到审判和惩罚的可能性,此类情境下进一步追究其
刑事责任实属徒劳无益。《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