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篮球比赛的过程中,运动员不得试图求得合规竞争对手对他所实施的
侵权行为负起法律责任。
由于篮球是一种高度竞争且人类身体直接参与的体育活动,因此完全有可能引发潜在的
人身伤害事故。
在自愿参与这样一项具有高风险性质的竞技项目时,每一位选手都必须清楚并接受自己将面临一些不可预测的挑战甚至受伤的事实。
因此,当某个运动员自发地参加了这种带有风险因素的运动项目后,因同其他合规的竞争者进行比赛时,如果遭受到伤害,那么这种伤害应被视作合理碰撞情况下的意外反应,而非侵权行为。
因此,受伤的选手无权向他人提出
赔偿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
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