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法领域内,“
污染环境罪”这一
罪名所对应的
刑罚并无追溯效果。
所谓“污染环境罪”指的是
行为人违反防治
环境污染相关法律
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环境遭受严重污染,且其危害结果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相应
刑事责任的
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对于犯有此类罪行的行为人,若其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将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处以
罚金;
而如果其行为所引发的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