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鉴于涉及侵犯
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复杂情况,倘若发起了相应的
民事诉讼,则应由
侵权行为所在地、即侵权行为的实际发生之处以及
侵权商品的储存地点或者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封和扣押的场所,这两类地方的所在法院具有案件的
管辖权。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所谓“侵权商品的储存地点”,实际上特指那些非法处置侵权商品的大量或者经常性的存储及隐匿场所;
至于“查封扣押地”,则涵盖了海关、工商等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对侵权商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的具体场所。
其次,对于涉及到多起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且由多个被告共同参与的
诉讼案件,作为诉讼的原告方,理论上可以自主选择由上述诸多被告中任意其中之一的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当地人
民法院行使案件的管辖权。《关于审理
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