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法律框架下,
行政拘留可以进行刑期折抵。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如
违法行为已构成为
犯罪行为,且经由人
民法院依法判处剥夺其自由并处以
拘役或
有期徒刑的情形,如果在此之前
行政程序曾经对该
当事人实施过行政拘留,那么所
判刑罚应依照法律
法规进行相应刑期的扣减。
同样地,当此类违法行为已经达到构成
犯罪的标准并且被人民法院判定需要施加
罚金惩罚之时,若先前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构已经给予了当事人罚款的处分,这部分罚款应依法进行相应罚金的抵扣;
而对于行政机关尚未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案件,则不应再行给予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
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