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电动车三轮车被交警部门扣押情况时,有关各方应严格遵守相关
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理,以便能在接受相应
处罚之后顺利取回被
暂扣的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交通警察自
执行公务扣留车辆的那一刻起,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将被扣留车辆移交给其所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若对所扣留车辆,
当事人接受处理并能够提交、补办相关证明或手续,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核实之后,对应依法应当清退还当事人车辆。
同时,对于
机动车方面的问题,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可能会导致车辆被依法扣留(一)已上路行驶但未挂上车牌号码、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以及保险标志,或未能随车携带着有效的
机动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存在制
造假冒、涂改或非法使用
虚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非法使用他人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嫌疑;
(三)尚未依照国家规定为机动车辆购买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货运或长途客车
超载运行的;
(五)机动车有被
盗窃或被抢夺等
违法犯罪嫌疑的;
(六)机动车存在明显的拼装或者已经达到
报废标准可疑性的;
(七)未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如果
非机动车驾驶员拒绝接受相关罚款处罚的话,也有可能导致机动车被依法扣留。《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