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涉及到民事、行政或
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允许公民以合法形式向特区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
起诉意见或抗议,这就意味着对于诸如此类的
诉讼问题,
当事人都有权利向特区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的要求。
然而,在刑事案件中,假如当事人提出的
逾期重审申请被法官驳回,他们是否仍有权径直向特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寻求重审的检察建议或抗议?关于这个问题,相关的法律并没有明确限制公民向特区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重审检察建议或抗议的期限,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仍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特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寻求重审检察建议或抗议。
检察机关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地向法院同时提出重审要求,而
申诉人向特区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重审检察建议或抗议也是检察机关发现并纠正错误裁判的极其重要的途径之一;
甚至从本质上看,申诉人提供的相关申诉材料可视为检察机关提出抗议或检察建议的重要素材来源。
因此,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不论是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如果逾期申请重审被司法机构驳回,当事人都将持续享有向检察机关申请重审检察建议或抗议的权力和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
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