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一方
当事人希望
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其配偶却持有异议,此时希望
离婚的一方可向当地司法机构
递交离婚诉状。
在得到正式
立案之后,法院将会对这对夫妇的婚姻基础、婚姻生活中的情感状况、导致离婚的具体缘由;
这对夫妻之间当前阶段的关系状态及是否具备重新恢复和睦相处之可能性等进行详尽且全面的庭审调研,从而对这对夫妻的情感状况作出综合性的分析与判断,确认他们的婚姻关系究竟是否彻底破裂。
同时,依据查实所得的相关事实依据,依法对该起
纠纷做出判决。
假如法院认为这对夫妻的情感确已破裂,便会裁决离婚,无需考虑对方是否同意。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如若是首次
提出离婚申诉,并且对方坚决反对,且未能证明存在
家庭暴力、
重婚等严重妨碍情感稳定的法定事由,那么法院通常不会无条件地判定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