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行为属于未遂抑或是预备的界线在于行为者是否已“着手”执行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
对于
放火罪而言,区分其既遂与未遂的关键即在于是否产生点火效果,当被点燃物开始独立燃烧后便可构成
犯罪的既遂。
若是在使用火柴进行点火时不幸因风势而熄灭,并于此同时被逮获,那么此种情形便构成
犯罪未遂。
因此,
危险犯确实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区分的依据在于危险状态是否达到了一定程度,也就是刑法中所规定的那种危险状态。
至于
犯罪既遂之后,并不存在
犯罪中止的问题。
然而,在涉及到危险犯的判定方面,存在由危险犯向
实害犯演变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即便
行为人物理上停止持续实施其积极主动的实行行为,但
犯罪活动并未真正终止,而是依旧处于
行凶者的掌控之下,故犯罪形态呈现出不确定性。
如此来看,被点燃物自发独立开始燃烧,并非意味着犯罪已然构成既遂,相反,
犯罪行为仍在逐步进展。
犯罪形态实际上是个短暂的停下脚步的时刻,在此阶段,由于尚未出现这种停下脚步的情况,因此无法将其视为犯罪的既遂。
在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将其认定为犯罪的中止。
根据中止犯的定义,在
犯罪构成中,能够自觉放弃犯罪,或者成功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皆可被誉为犯罪中止。
在这一变化过程中,若被点燃物已经被大面积甚至大半部分焚毁殆尽,便可视作犯罪既遂,并且已属实害犯的既遂范畴。
依照刑法条文,放火行为若危及
公共安全,但尚未导致严重后果出现的,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至于致人受伤乃至死亡,或者给公私财产带来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以及
死刑。
在放火行动尚未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刑
法规定,仍可享有相应的减免
刑事责任和减轻惩罚等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
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