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不必然会受到
减刑的限制。对于那些被判
死刑缓期执行的
累犯,以及因恶意杀害他人、强暴妇女、抢夺财物、扣押人质、
纵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或参与有组织的
暴力行动而被
判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者,人
民法院依据
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可同时决定是否对其实施限制减刑。通常认为,
死缓并不是一种独立的
刑法惩罚,而是
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其存在极大地缩减了
死刑立即执行的
适用范围,同时更加有利于促使罪犯积极悔罪改正,重新做人。《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
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
徒刑;如果确有
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
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
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