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
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实施
信用卡诈骗行为,涉及金额达到规模较大者应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
处罚款;
当涉及到金额庞大或其它恶劣情节时,则需面临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的罚款;
而涉及到的金额超过特别巨大的标准或是具备极其严重的情节时,罪犯将被处以十年以上直至无期
徒刑,同时可能需要承担高达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没收全部财产。
该条款具体包括了如下四种情况:
1)非法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抑或是使用冒用他人
身份证明骗取而来的信用卡;
2)利用已失效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3)未经授权擅自借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消费的
违法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