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若有一方身体患有疾病,另一方自然拥有
申请离婚的权利,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并未明文禁止此种情况下的
离婚请求。
然而,倘若仅仅因为一方患疾而寻求离婚,除非能够证明双方在此前的夫妻情谊已彻底破裂,否则,法院通常不支持此类
离婚诉讼。
在这种情形之下,法院会详细考量诸多因素,如婚姻基础的稳定性、夫妻共同生活的情感状况、导致离婚的具体缘由、现存两人之间的人际关系以及有无修复和好可能性等等。
如果通过层层审慎考虑后,法院得以确认夫妻间的感情确实已经达到破裂程度,那么则会依据相关律法做出
判离的决定;
反之,如果无法证实在这些角度上出现了严重问题,那么法院将会坚守其职责,维持原有的夫妻关系,不受任何形式的干预或干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