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朋友们,关于
逃税罪既遂的
刑事责任问题,我们应当明确如下内容: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纳税人涉嫌采用
欺诈、隐瞒等手段,实施
虚假纳税申报或故意拒不履行纳税义务,通过这种方式逃避缴纳税款金额达到一定数量且在所有应纳税额中所占比例超过百分之十的情况下,相关
责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
逃税情节较轻者需接受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惩戒,同时处以
罚金;
而对于逃税额规模较大,占应纳税额比重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严重情节,则需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罚,同样也需缴纳罚金作为惩罚。
请广大公民切实遵守税收
法规,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共建美好社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
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