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进行
遗嘱公证的办理,需依照法律规定向
遗嘱人居住所在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具体的申请与办理流程如下:
一、首先是申请遗嘱公证。
遗嘱人若希望获得遗嘱公证,应亲自前往
公证处提出相关申请。
若遗嘱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前往公证处,则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具有
管辖权限的公证处请求派遣专门的公证员至其住所或临时办公场所提供服务。
二、然后是受理环节。
在此阶段,需
严格执行以下两个要求:
1、核定是否属于本公证处
管辖范围;
2、对符合申请要求的必须予以受理。
对于所有不合规申请,公证处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处理的决定,同时将结果告知申报者。
三、接下来进入审核阶段。
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遗嘱人为确保遗嘱真实性所作出的表态以及遗嘱人是否受到任何形式的压迫、欺骗等影响。
四、待审核无误后,便可依法出具合法有效的公证书。
如果符合上述各项要求,公证处即会相应开具公证书供
当事人使用。《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