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明确表示的方式。
这种方式通常是依据通知来表达的,具体而言,既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
书面形式授予效力。
二、默示的方式。
这是相对于明示方式来说的,意思是指,并不依赖于语言表达或文字记录等显性方式,而是基于某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便可推断出
行为人的真实意图,从而使该
民事法律行为得以成立。
三、特定的方式。
若
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需要以特定的方式进行,那么,受要约人就必须严格遵守并按照要约人所指定的方式做出承诺。
《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