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同等方向行驶的车辆在进行转弯行动时不慎发生了碰撞摩擦,其
主要责任人应当被判定为处于后方的肇事车辆。
一般情况下,后车需要合理地拉开与其前车之间的安全间隔,以确保安全通过弯道。
并且,在大多数的情况下,这些
车祸事故都是由于后车试图在弯道中超车而引发的。
具体来说:
1.当后车撞击正在正常行驶中的前车时,导致的
追尾交通事故,历史责任应归咎于后车;
2.若在夜间,前车因未能打开尾灯,从而导致的追尾交通事故发生,那么前车应对该事故负有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承担主要责任责;
3.在前车已经停止在路上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危险
警告灯以及设立警示标识的前提下,引发的追尾交通事故,则前车应负担次要责任,而承担主要责任的依然是后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
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
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