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民事纠纷能否进行
报警处理这一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尽管报警并非唯一途径,但作为公民,我们有权利选择此种方式来表达自己受到的不公正对待。然而,我们也要了解到,无论如何报警,公安部门并不直接介入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之中,而只是提供咨询和协调服务,目的在于帮助双方达成和解或者提出
仲裁及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的详细方案。
所谓“
民事纠纷处理机制”,本质上是对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及其化解途径所做的规范化制度设计与实施办法的集合。依据这种机制进行分类,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如下三个主流层面:1.自我处置措施,也就是自决和和解这两种方式。它主要代表了
当事人凭借其自有之力,针对发生的
纠纷事件展开自我利益保护和问题解决的行动;2.社会救助措施。这种救济方式包括了调解和仲裁两种方式,它们是借助于第三方组织或个人的影响力来化解纠纷的策略;3.公共援助措施。这就是我们熟悉的
诉讼方式。
民事诉讼是由法院主持,并在各方
利害关系人的积极参与之下,以审判、判令、执行等方式去解决各类民生民事纠纷的活动,同时亦涵盖了由此引发的繁多的诉讼关系和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
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
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