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诈骗票据承兑罪”,其构成的必要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该
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应当是属于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以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票据承兑等金融安全领域;
其次,在主体方面,该罪涉及的主体特定为
贷款人、
担保人、或者是拥有银行业务
经营权的相关人员;
再者,从客观方面来看,此类
犯罪活动通常表现为在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承兑的环节中,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金融票证进行
欺诈等行为方式;
最后,根据
刑法理论,这类
犯罪在主观方面具有明确的恶意且故意为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