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法典,并未设定“
恐吓罪”这一独立的
犯罪条款。
然而,任何形式的威胁与恐吓都有可能触犯相关法律
法规,例如触犯
寻衅滋事罪。
首先,对于那些实施了多次恐吓行为,并且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影响之人士,将面临寻衅滋事罪的指控。
其次,如果某人持有
凶器进行恐吓,
情节严重者也会被视作寻衅滋事罪的
犯罪嫌疑人加以处理。
再者,如果恐吓对象是特定人群——例如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以及
未成年人,这些行为同样会招致寻衅滋事罪的指控。
此外,若恐吓行为引发了他人出现精神失常、自杀等极端严重后果,甚至严重干扰、破坏了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生产或经济活动,那么此类行为毫无疑问将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违法者将会受到法律严惩。《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