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乎具体情境而定。
若于公共场合公然
辱骂他人或捏造
虚假事实恶意诋毁他人,对其人格尊严构成实质性侵犯,使其日常生活受到极大困扰者,将被处以五日以下之
行政拘留,或缴纳五百元以下之罚款;
若是情节更为严重者,例如持续引发恶劣社会影响,则将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之行政拘留,并附加处以五百元以下之
罚金。
如上述侵犯行为对
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产生直接威胁时,受害方均有权要求
侵权方承担相应权利,包括立即停止侵害、排除阻碍、清除风险等
民事责任。
另外,在涉及到侵犯自然人
生命健康权益并对此导致严重精神伤害的案件中,受害方可依法提
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支付相应的
精神损害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
刑事追究或者受到
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
证人及其
近亲属进行威胁、
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
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