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如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将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该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利用
信用卡来进行诈骗活动,且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者,应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需承担20,000至2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违法所得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会被法院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50,000至5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如果违法所得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例子,则可能面临最高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的
刑罚,与此同时还需要缴纳至少5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甚至可能涉及到财产的没收。
具体描述如下:
1.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
2.
使用权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3.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4.借他人信用卡之名先行消费;
5.恶意透支——即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了信用卡使用的规定限额或者规定的还款期限,在发卡行反复催促之后仍然没有及时归还欠款的行为。
对于
盗窃信用卡并违规使用的
犯罪分子,应当依法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量刑和判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