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监控设备所记录的交通
违规行为并非必然要求在三十日内予以处置,但通常情况下仍需遵守政府制定的限定期限进行处理。倘若没有具体规定的处置期限,则只需在年度检验截止日期前提交相关款项便可。值得注意的是,“电子眼”也称为“电子警察”,能够借助高速摄像机对
机动车闯红灯、
逆向行驶、
超速行驶、跨越实线以及违反停车规定等
违法行为进行全天候监测和捕捉,随后将
违法信息录入数据库以备日后之用。对于此类交通违规场景,一般来讲并不存在固定的处置期限,只需在预设的年度检验日期前交纳相应的
罚金即可。然而,在此特别提示广大驾驶员朋友们,如收到含有明确处置期限的
处罚通知书,务必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缴纳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
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但是电子眼抓拍的、
违停贴条的,这类情况对
滞纳金的
逾期限制没有那么严格,一般是在一个记分周期之内,在检车前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