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共同进行的
盗窃罪行时,每个
共犯人皆因持有相同的
犯罪意图而实施了协同行动的盗窃行为,他们应为由此引发的不良影响负责。
对于
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应按照整个团伙所涉嫌的总额来判处相应
刑罚;
而对于同伙的主要罪犯,请根据他们直接参加或曾担任协助指挥的共同盗窃案件金额大小,给予相应的
处罚。
至于
共同犯罪中的
从犯,他应该按照自己实际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设定
量刑的起点,同时遵循本法律
法规第七条的第二款的规定,即:
应从中适度减轻惩罚、降低
罚金额度或者豁免
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
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