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板候审乃是在
刑事诉讼流程之中,探察、
起诉与裁决之机构纵横交错,对于遭
刑事控告然而尚未受到刑事拘禁者采取的旨在防止逃脱查证、起讼及审判等环节的一项关键性刑事保障措施。
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遭到
羁押的被告以及其法律
代理人、
直系亲属以及尊严受侵害而被
逮捕的被告人所聘请的
律师均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以获得
取保候审许可,此项申请文本应具备一定深度
书面形式。
在接收到申请之后,公安机关须在七天内做出决定,或同意此项申请并促成相应的
保释手续,或是拒绝申请并就拒绝事宜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同时清晰解释具体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