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该当事者仅为
公司股权的部分实际投资方,亦即所谓的隐藏股东,并非法律认可的正式股东,并不享有与公司之间的法律所赋予的权益及责任,因此他将无法就其通过其他正式股东的投资份额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分红利润,换句话说,他无法直接向公司行使相关权利。
尽管如此,潜在的股东依然有权以自身名义针对其对公司股东的债权,启动
代位权诉讼程序,并在
胜诉之后请求公司在其个人权益所允许的范围内向他们支付红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