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法院审判并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不同
刑罚的服刑人员,在其刑罚执行期间内,如能够严格遵照狱中的规章制度及其要求,积极投入到教育与改造之中,且确有明显悔过之意,亦或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均可获得刑罚的适当减免;
然而,若符合以下所列任何一项重大立功表现的前提下,其刑罚削减额度将更为显著:
(1)有效阻止他人实施严重
犯罪行为者;
(2)举报并经调查核实监狱内部或外部存在的重大
违法犯罪活动之人;
(3)具有致力于科学研究的创新精神,成功研制出创新性产品或进行了重大的技术改进之人;
(4)在日常生活或是生产过程中敢于舍弃自身利益而救助他人的人;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严重事故的过程中有显著举措和突出表现的人;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特别重大贡献的人。《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