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交通事故是由任一方
当事人的过失所引发,则该当事人应负全责;如果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导致现场状况改变,
证据遗失,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无法查明交通事件的真实情况,在此情况下,逃离的当事人将被认定为全责。倘若当事人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或
销毁证据,也会承担全责。
2.当由于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过错而导致交通事故时,依据他们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及其过错的严重性,分别给予主责、同责以及次责的认定。
3.如果各方都没有引发交通事故的过错,那么这便是一起单纯的
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可视为没有任何责任;反之,若有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了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将无需承担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级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