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套路贷并签署了相关合约的情况下,建议您立即向公安机关进行
报案。
所谓的“套路贷”,其本质上是一种以
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充分利用了民间借贷之名,诱导或者逼迫受害者签订各种形式的“借贷”、“
抵押”、“
担保”等相关法律文书,通过大幅提高借款金额、刻意制造违约现象、无理判别违约、销毁或隐匿还款
证据等手法来编造
虚假的
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他们还会借助
司法程序、
仲裁、公正机构乃至使用
暴力、威胁和其他恶劣手段来非法占据
受害人的财产。
以下将“套路贷”
犯罪的主要特征进行具体说明:
首先,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故意制造出一种民间借贷的假象;
其次,他们会精心策划银行资金流动的痕迹,故意营造出受害者已经收到了所有应得借款的假象;
再次,他们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随意地认定受害者违约,并且要求受害者立刻支付“虚高借款”;
再者,他们会恶意地逐渐增加借款的数额;
最后,他们可能会采取软硬兼施的“索债”方法,甚至提起虚假
诉讼,通过获得
胜诉判决从而达到侵吞受害者或其
近亲财产的最终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