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严禁以下
欺诈行为的发生,包括但不限于:
售卖过程中,产品中不得掺杂任何杂质或假的成分,不得以劣质货品冒充优质商品,禁止
伪造产品原产地信息,禁止任意篡改或盗用他人的工厂名称以及制作地址,严禁伪造或擅自使用任何被授予的产品质量鉴定标志等。
若发现存在上述恶意欺骗行为,广大
消费者将有权主张以“
退一赔三,上限为五百元”作为
赔偿标准,同时,相关
责任方亦需要承担退货及相应损失
赔偿的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