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中规定的虐待罪,它所指的是,对于那些共同参与家庭生活的
家庭成员,常常通过
暴力、束缚、饥寒交迫、自由受限、尊严受损以及不给予治疗及强制过重的工作负担等方式,从身体和心灵两个层面进行极度残忍的摧残和压迫,并且这种情况已经达到了极其恶劣的程度。
(一)关于该
罪名的客体要件。
此类罪行主要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他们之间所应享有的平等权。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虐待行为所使用的手段,往往会同时侵犯到
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因此,这起罪案所侵害的客体实际上是一种复合性的客体。
此外,本罪罪行只针对居家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可以包括以下四类人群:
1.因婚姻关系产生而形成的原始家庭成员,例如夫与妻;
2.由于血亲关系所引起的家庭成员;
3.因
收养关系发生的家庭成员,如养父母与养子女。
(二)关于该罪行的客观要件。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这种罪行主要表现为长期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需要具备对受害人的肉体和精神进行残酷、痛苦、压制的实际动作;
2.这些行为须有经常性、持续性,这是构建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特征。
虽然偶尔出现的殴打、饿肚子、拎出门外等行为,并非完全可以列为虐待行为;
3.只有当这种虐待行为达到恶劣的情节,才能构成
犯罪行为。
(三)关于该罪行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
犯罪主体应当理解为通常的主体,其必须是共
同居住的同一家庭的成员,彼此间存在着一定的亲属关系或
抚养关系。
(四)关于该罪行的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态度应当理解为故意,也就是说,
犯罪分子有意地对受害人进行躯体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