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有效规避可能触犯的
信用卡诈骗罪责,首要的便是深入理解其法条构成与内涵。
依据定义,信用卡诈骗罪属于一种
违法犯规行为,指
犯罪者在
非法占有为动机驱使下,违背
信用卡适用条例及相关规定,运用信用卡进行
欺诈行径,透过这种手段来获取
数额较大之财产。
其中,“利用信用卡”通常意味着通过以下方式实施欺骗行为:
采用
伪造或失效的信用卡;
冒充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
以及恶意
拖欠透支等类行为。
信用卡诈骗行为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运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借助已废弃的信用卡进行欺骗;
所谓废弃的信用卡,实则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而失去功能作用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即非信用卡所有人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并企图以此骗取财物的行为;
以及滥用
信用卡透支的行为。
此类型的信用卡透支,特指持有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规定的额度或是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消费,当银行向他发出
逾期偿还的通知时,仍然不曾做出相应处理和归还。《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