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弟兄姐妹们中间,如果有人存在下列情形中的任何一种,那么就要丧失他/她的
继承权:
首先,即便是无意伤害,但凡有人故意杀害其亲属,都将丧失继承权;
其次,如果有人为了争夺财产利益而谋杀或加害于其他的
继承关系人,也同样会失去继承权利;
第三,如果有人曾经遗弃过其亲生长辈,或者长期对他们进行残忍至极的虐待;
第四,提供
虚假、有误导性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遗嘱文件等行为,都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最后,使用
欺诈、恐吓或者威胁等手段来迫使其亲生长辈改变、修订甚至撤销遗嘱,这种恶劣行为同样可能导致继承权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
(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