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本罪的核心要素包括:
其所侵害的客体乃是国家对于血液制品的严格管控机制、公众健康所面临的风险以及被逼迫者所应享有的人身权益;
在客观方面,则体现为通过
暴力手段或威胁言语来强行驱使他人出售血液;
本罪得以成立的主体应当是已达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相应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也可以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承担此责的主体;
而在
犯罪心理这一层面上,必须表现出清晰明确的直接故意,即明确知晓自己的行为将对他人造成伤害或他人的健康会因之受到损害。
如果只是出于
间接故意或过失心态实施相关行为,都不能构成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