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在接受
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遭受
强制措施之时起,便有权利自行选择聘请
辩护人为其辩护。然而,在
侦查阶段,仅允许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这是
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若由于经济困难或其他种种原因,使犯罪嫌疑人无法负担请
律师辩护的费用,他本人或者其
直系家属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恳求帮助。对于满足
法律援助条件者,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则应当派遣一名专业律师来为他们提供帮助和辩护服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
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