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不救援
被绑架儿童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
犯罪的客体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儿童解救义务时所进行的职务活动以及国家机关一贯树立的良好形象及信用。
其次,该罪行的客观特征主要是指那些位于法定职责范围内、应对被绑架儿童状况负有解救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受到受害者及其
家属的迫切请求或他人以实名形式的揭发
报案之后,依然选择不予帮助、不进行实际行动,最终导致恶劣影响的情形。
再次,为罪责承担者的主体必须是那些享有特定解救职责、地位显赫且具备法律权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最后,根据
刑法理论,犯罪者必须具备明确的故意心态,方可据此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
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