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法律中,“持有及使用
伪造货币”这一
犯罪行为的指定
构成要件如下:
首先,此种
犯罪对我国严格的货币管理制度造成了严重侵犯;
其次,在客观层次上,其表现形式包括持有和使用伪造的货币,而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可被视为犯罪行为;
再次,从罪犯身份上来讲,这一犯罪行为的实施者通常为一般的主体;
最后,实施这种行为的人必须有故意为之的意图,也就是说,他们明知所持有的或使用的货币为伪造之物却仍然进行。
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已经知道自己拥有的或是正在使用的货币属于伪造品,且持有或使用的数量大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处罚,并可能缴纳一万元至十万元的
罚金;
倘若累计金额达到了巨额,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同时也要缴纳两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金;
若是涉及的伪造货币金额已经到了极端庞大的地步,那么罪犯将会遭受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并且还要支付五万元到五十万元之间的罚款或接受财产没收。《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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