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符合条件者可以向
司法机关提起申请,请求宣判已完成注册登记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在宣告
婚姻无效争议案件中,其独特性与普通
离婚案件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具有特定的审判准则和程序。
启动该
诉讼程序的正式文书应采用更为准确的标题格式,而非《
民事起诉状》,建议更改为《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
在人
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时,对于婚姻效力的审查并不适用于调解环节。
若原告提出
撤诉申请,则将被驳回批准。
一旦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得以做出,便立即产生法律约束力,禁止
当事人进行上诉或
申诉。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
(二)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