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时,则软件的复制品持有者无需对其并不知情且无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无意获取的
侵权复制品进行
赔偿:
首先,其必须已经停止了使用及废弃处理该侵权复制品;
其次,其需要证明如若退出或销毁该侵权复制品会导致对复制品使用者产生重大的
经济损失。
然而,如果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后,仍然坚决执着于继续使用该侵权复制品的复制品使用者,该用户可与
软件著作权人
协商一致,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后再行使用。《
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
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
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
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
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