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作为公民的根本性权利,在维护个人的生命安全及平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也是我们进行合法且正当的生产活动、劳动实践、学术研究以及参与各类社交活动等必要前提条件。
而在此基础上,夫妇之间所涉及的人身自由权力则意味着已婚夫妇有权参与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之中,并积极进行社会交往,从而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元的社会环境。
然而,夫妇行使此类权利绝不能逾越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并且应始终确保自身行为与其他的
财产权、
继承权及义务相协调统一。
夫妇固然享有参与社会活动的自由,但却也有责任互相扶持、共同承担
抚养下一代、教育子女以及
赡养老人的家庭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