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
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根据我国《
刑法》分则中第四章以及第五章规定的相关
犯罪行为,如因
民间纠纷引发,且可能导致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罚金等轻判的案件。
对于此类情况,必须
保证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对自身罪行抱有深刻反省,能够通过向
受害人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等方式赢得受害者的原谅,在受害人主动提出和解意愿的前提下,双方才可顺利达成和解协议;
此外,对于那些除了
渎职犯罪之外,可能会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等轻判的过失
性犯罪案件,同样应遵循上述原则,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须真心实意地反思自身错误,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受害者的谅解,在得到受害者自愿同意寻求和解后,方可达到和解之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
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
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
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