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立遗嘱的形式具备多样化特点,其中代书
遗嘱需“符合”以下几个必要条件才可生效:
首先,必须是被
继承人生前所表达出的真正意愿,并决定选择由其他人员代为书写遗嘱;
其次,需要有两位及以上与遗产无关且不存在
利益冲突的
证人在场进行见证,同时由其中一位证人负责代为书写;
再者,被继承人须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之人;
最后,遗嘱人、代书人和
见证人均需亲自签署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包括年份、月份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
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