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人义务于工厂生产过程中所导致物品损坏,倘若该行为被认定为蓄意为之或存有严重疏忽,那么应由员工自行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的薪酬当中可以被适当扣除以担负
赔偿之责。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次的扣除金额不允许超出其当月薪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若扣除完毕后所余薪资仍然未能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
月工资水平,则须按照
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足。《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
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
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