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行为并不属于
相邻权纷争中所涉及到的内容。
实际上,排除妨碍乃是一种实施民事义务承担的方法之一。
当出现相邻权争议之时,权利持有者有权力要求对方排除这一妨碍。
前者代表一方在行使其权力过程中遭受另一方不正当的抵抗或干扰,所需采取的手段便是责令
侵权方进行排除或通过寻求人
民法院的协助来强迫排除此等障碍,从而确保权力的正常运行。
排除妨碍不仅适用于侵犯
财产权的情形,亦同样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环境下。
经过权利人的提请之后,无论侵权者在妨碍中是否存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态度,都必须即刻解除对受害者权利行使的妨碍。
若侵权者自身未能及时排除,
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碍的
诉讼,且该诉求不受时间限制。
相邻权是指拥有不动产
物权的主体或使用者在妥善处理
相邻关系的时候所能够享受的权利。
详细阐述的话,就是在相接相邻的不动产物权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之间,每一方为了合理地行使他的所有权或
使用权,都享有要求其他相邻者给予便利或者承受特定条件限制的权利。
相邻权事实上是对所有权的一种约束和延伸。
因此,在行使不动产物权的时候,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遵循不伤害其他相邻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倘若因为行使权利而给相邻方的人身或财产带来了损害,那么相邻方可提出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以及
赔偿损失的诉求。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各界应秉持有利于生产、便于日常活动开展、团结互助并达到公平合理的原则,互相理解、宽容,协商解决问题。
如协商无果,即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律规定予以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