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属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范畴。该类犯罪涵盖了诸如妨害国家行政机构、审判机关及各类型社会事务部门实施的社会管理活动遭到破坏且伴随严重情节出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一旦涉及有迹象表明破坏社会秩序的
寻衅滋事行为,则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配以
管制的惩罚;倘若纠集他人多次肆意实施上述行为,导致局面严重恶化,引发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况,则须接受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附以罚款的制裁。具体言之,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毫无理据地殴打他人,造成恶劣影响;(二)对他人进行追逐、阻拦、谩骂和威胁,扰乱社会秩序;(三)强行占有所属于任何公私部门或个人的财产或者物品,情节较为严重者;(四)在公共场合故意煽动情绪,起哄闹事,导致公众场所秩序呈现严重混乱的状态。《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罚金。